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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财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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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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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NO.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取消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要求;
二是明确临时税务登记有关问题;
三是优化非正常户的认定和解除程序;
四是明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基本征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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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文章来源:国税局办税服务中心)







